黃益平
2025年04月29日08:4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4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人工智能作為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戰略性技術,深刻改變人類生產生活方式。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工智能發展,近年來完善頂層設計、加強工作部署,推動我國人工智能綜合實力整體性、系統性躍升。”人工智能具備典型的通用技術特征,具有溢出帶動性很強的“頭雁”效應,能夠在幾乎所有經濟活動中發揮作用,金融領域就是其中之一。近年來,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對於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全面推進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中的賦能應用,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工智能和金融發展的重要論述。
《習近平經濟文選》第一卷中多篇著作對金融發展作出了深刻論述。比如,《服務實體經濟,防范金融風險》指出:“要扎根於為實體經濟服務、適應消費者和投資者需要進行金融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指出:“為了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金融系統要著力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走好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指出,針對我國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要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理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的關系,優化金融體系結構,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等等。這些重要論述為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指明了方向。
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加強金融創新是重要手段。人工智能是人類發展新領域,為推動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提供了重要支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數據資源豐富,產業體系完備,應用場景廣闊,市場空間巨大。要推動人工智能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目前,我國人工智能整體發展已進入全球第一梯隊,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場景非常廣泛。從前台營銷到中后台運營再到分析決策,人工智能的應用幾乎貫穿金融服務整個鏈條。其中,比較重要的應用場景包括:通過大規模信息處理,提供基於自然語言的、能夠實現快捷有效溝通的客戶服務﹔利用大數據分析和機器學習技術,識別異常交易和潛在的欺詐行為﹔基於個人數據和行為模式,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預測﹔利用算法和數據分析,為投資者提供個性化投資建議﹔等等。總的來看,通過更好地處理金融數據、預測市場趨勢、優化客戶服務和管理金融風險,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為改善金融服務質量提供了重要支撐,發揮著擴大規模、提升效率、改善用戶體驗和降低成本、減少接觸、控制風險的作用。
比如,大科技信貸是我國起步較早、相對成熟的金融創新業務之一,其核心是通過基於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算法的信用風險評估,對潛在借款人的行為進行分析並作出高質量的信貸決策。這對於推動解決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部分民營企業由於信息不對稱、抗風險能力較弱等原因,在金融市場中相對弱勢,融資可得性、可及性差,表現為融資難﹔對能夠獲得融資的民營企業來說,金融機構為覆蓋風險,在貸款利率中增加風險補償,導致了融資貴。大科技信貸能夠有效克服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推動數字普惠金融發展,一個大科技信貸平台可以同時為上千萬甚至上億的個人消費者或中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又如,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會改變金融風險的形成與傳導機制。在傳統金融體系中,許多中小微企業以抵押品來獲取銀行信貸,這樣就會在抵押品價格與銀行信貸供給之間形成一個正向反饋機制,即抵押品價格越高,信貸供給越多。這同時又會進一步推高抵押品價格,反之亦然。這顯然不利於保持金融穩定,有學者用“金融加速器”來形容這一過程。一些研究發現,當信貸機構以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算法替代抵押品做信貸決策時,所謂“金融加速器”機制就不再起作用,這有利於保持金融穩定。這啟示我們,在關注人工智能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要關注人工智能對於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
同時需要看到,人工智能仍然在快速發展與迭代過程中,其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也剛剛起步,很多業務形態尚未成熟。比如,在被市場寄予很高期待的智能投顧領域,成功案例還相對較少。這也說明,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是一個長期過程,不宜操之過急。
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也引發了人們對於可能產生新的金融風險的擔憂。比如,數據泄露會引發數據安全問題,給一些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如果算法透明度不夠,出現“算法黑箱”,就容易導致金融決策偏離初衷﹔存在道德風險和倫理問題,包括出現算法在數據處理和決策中反映出人類的偏見,導致不公平的結果等問題﹔不同機構使用相似算法,容易產生風險集中問題,可能導致“羊群效應”“同步共振”,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金融監管機構密切關注。
隨著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金融監管也要與時俱進,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一要加強金融監管能力建設。加大人力和智力技術投入,充分了解金融風險點,做好預判和防范。二要加強對技術的監管。在未來的金融風險形態中,技術可能成為一個風險來源。為此,可在加強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基礎上,加強對技術的監管,對金融交易、業務、產品和機構進行技術風險評估。三要建立算法審查制度。針對“算法黑箱”等現象,建立算法審查制度,提高算法的可解釋性和透明度。四是嘗試推出“監管沙盒”。面對具有不確定性但可能帶來巨大效率提升的人工智能金融創新,監管部門可以與創新機構分工合作,創造相對寬鬆而科學合理的監管環境,創新機構側重業務模式、監管部門重視風險管控,實現監管與創新的平衡。
當前,我國正在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強化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天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作為人工智能研發和應用在全球相對領先的國家之一,我國有能力成為人工智能在金融領域創新應用的引領者,在合理平衡效率與穩定的前提下,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使之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作出應有貢獻。
(作者為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
《 人民日報 》( 2025年04月29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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